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0号),涉及我镇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红洋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
东莞市石排红洋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2-7-12),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且涉案泥鳅(淡水鱼)货值低;此外,截至目前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
三、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51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321027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除了加水和冰块,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水样也未检出,产品不合格应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同时该店也承诺会落实好索证索票义务,在以后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