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6号),涉及我镇5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恒辉百货商店销售的香辣花生产品
东莞市石排恒辉百货商店销售的香辣花生产品(商标:农家亮,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期间也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镇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20805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购货时有进行查验,在日常的销售中也是在常温干燥、没有阳光直射符合产品贮存要求的条件下贮存销售的,从采购至售完时间也不长,不合格可能是生产环节引起的。以后会继续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二、谭红梅销售的豇豆产品
谭红梅销售的豇豆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19日),倍硫磷、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该经营者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产品货值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登记,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42);三、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贰元(¥204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320811B01号)。
该经营者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产品不合格应是种植环节导致的;但采购时未履行好索证索票义务也是导致出现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以后定会落实好并合法采购、合法经营。
三、东莞市石排金玲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
东莞市石排金玲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20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单据,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20726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水样也未检出,采购时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产品不合格应是养殖环节导致的。
四、东莞市石排诚熠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
东莞市石排诚熠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20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单据,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20725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水样也未检出,采购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产品不合格应是养殖环节导致的。
五、东莞市石排唐理武水产商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
东莞市石排唐理武水产商店销售的泥鳅(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21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单据,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20725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水样也未检出,采购时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产品不合格应是养殖或运输环节导致的。
六、东莞市石排唐理武水产商店销售的塘鲺(淡水鱼)产品
东莞市石排唐理武水产商店销售的塘鲺(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19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成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采购单据,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20725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任何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水样也未检出,采购时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产品不合格应是养殖或运输环节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