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石排镇关于支持企业稳产提质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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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机关各办公室,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石排镇关于支持企业稳产提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排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石排镇关于支持企业稳产提质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东莞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围绕我镇打造“生态文化古城,专精特新名镇”的目标,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经营办公场所在我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大于预算资金的,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按照比例进行折算拨付,总拨付金额不超过 当年预算资金额度。本措施不予资助范围参照我镇出台的《石排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排镇使用财政资金对企 业进行奖补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石党综办字〔2022〕13号)。
第二章 企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首次实现月度上规纳统、年度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实现上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实现上限的个体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首次被认定为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向“单项冠军或产品企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企业培育
第七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大产销规模。工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对其年工业总产值(或销售收入)同比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规下企业稳定生产。扶持奖励共分为四个核算期,每个核算期奖励上限为20万元。按照当年每个核算期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分档给予奖励:
(一)营业收入累计同比增长等于或超过10%但未达20%的,给予每家企业3000元奖励、给予该企业统计员每人300元劳务补贴。
(二)营业收入累计同比增长等于或超过20%但未达30%的,给予每家企业4000元奖励、给予该企业统计员每人400元劳务补贴。
(三)营业收入累计同比增长等于或超过30%的,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奖励、给予该企业统计员每人500元劳务补贴。
(四)对于当年新入库填报规下工业报表,且营业收入累计同比增长等于或超过10%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3000元、给予该企业统计员每人300元劳务补贴。
第九条 支持规上服务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稳定增长。对在我镇注册登记,且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的服务业、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10%-20%(含)、20%-30%(含)及3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及5万元。
第四章 转型升级
第十条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已在企莞家平台登记且持有生效期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按企业获得市财政奖补资金的1:0.2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市工信局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项目,按企业获得市财政奖补资金的1:0.2给予配套支持。其中,智能工厂项目单个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智能车间项目单个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对获省技改补贴或市技改补贴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1:0.2给予配套支持。其中,省技改项目单个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技改项目单个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入设备的,按市财政贴息金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对企业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同一企业实现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设计。
(一)鼓励企业搭建工业设计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支持企业实施工业设计提升项目,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1:0.2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重点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iF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银奖及铜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钻石奖及金奖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iF设计奖和红点奖、IDEA奖、G-MARK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银奖及铜奖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Did Award(东莞杯)”、“创客广东”大赛,对获得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参赛企业给予1:0.2的配套支持,每家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对获得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奖补资金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1:0.2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实际利用外资。对2023年起全年实际利用外资实现增量(包括新设、增资项目)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出资每500万美元补贴5万元,如增量金额不足500万美元的不予以相关标准奖励,相关数据以商务部反馈为准。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指定境内外重点展会(包括“粤贸全球”计划、《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财政资助资金的1:0.2进行配套支持,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中央、省、市、镇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实缴展位费金额。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对通过东莞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实际出口货物且业务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申报单位[1],予以物流费支持,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东莞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对每个申报单位在扶持期间已结关的货物出口额以每1万美元补贴5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2]。对年进出口值折合人民币达2亿元(含)(以纳入石排镇统计为准)的企业,按其年进出口值给予1‰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支持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瞪羚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详细分类如下:
(一)高新企业扶持奖励。对当年通过高新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支持瞪羚企业培育。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通过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
(三)百强创新型企业奖励。对通过认定的百强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研发投入补助。对研发投入年度增量超过100万元的单位按照市财政补助金额最高给予1:0.1的配套补助。研发投入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含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万元及2万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奖励。对被新认定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镇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企业申报,由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初审。镇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本措施规定的,统一报送镇委、镇政府审核。申请奖励企业应当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取得的奖励资金,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三年内镇内评优资格及各类奖励资助。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采取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逾期不候。同一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本级政府多项奖补条款的,则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或项目实际成本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部分配套奖补条款与市有关政策有效期保持一致)。《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石府〔2022〕3号)、《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措施(2022年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石府〔2022〕9号)和《石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排镇“倍增计划”实施意见(2022年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石府〔2022〕10号)等同时废止。镇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发货人”,实际出口货物指海运、陆运、空运运输方式出口的货物。
[2]即指“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包括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