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47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海萍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东莞市石排海萍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产品(购进日期:2023-5-18),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亦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店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3〕320831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6-苄基腺嘌呤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可能是种植环节引起的;以后会继续合法经营。
二、东莞市石排黄生水产品店销售的田螺产品
东莞市石排黄生水产品店销售的田螺产品(购进日期:2023-5-24),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店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实施召回,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涉案不合格田螺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涉案产品货值低;在经营过程中,也已履行了大部分法定的义务、主体责任;但在管理细节上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该店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该店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贰元(¥102);二、对该店销售检出国家禁用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壹佰零贰元(¥2102)。《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320908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未添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物质到该批次产品中,采购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可能是养殖环节引起的;以后会继续合法经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