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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3201号)
  • 2022-01-27 12:1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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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7号),涉及我镇5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排黄秋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不含米饭)产品   

      东莞市石排黄秋餐饮店销售的白切鸡(半只)(不含米饭)(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贴出通知召回涉案食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此外,调查期间石排市场监管分局未收到对涉案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石排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36);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拾陆元(¥1003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12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根据白切鸡包装标示要求是需要微波炉加热5-6分钟,抽检当天员工只用微波炉加热了3分钟,未按要求充分加热导致菌落总数超标。

      二、东莞市石排鹏宇餐饮店销售的湛江白切鸡半只产品

      东莞市石排鹏宇餐饮店销售的湛江白切鸡半只(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上述2个条款的处罚力度前者较重,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贴出通知召回涉案食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此外,调查期间市场监管分局未收到对涉案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肆元(¥274);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柒拾肆元(¥1027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08B04号)。 

      该店自查分析在加工制作的时候因操作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到位,打包盒不够密封,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店称在以后加工制作过程中一定会注意操作过程的卫生,加强场所和使用工具的消毒,保证食品安全。      

      三、东莞市石排迎黎饮食店销售的凉皮-大产品

      东莞市石排迎黎饮食店销售的凉皮-大(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上述2个条款的处罚力度前者较重,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且在得知涉案“凉皮-大”抽样检验不合格后,主动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33);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叁拾叁元(¥1003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08B03号)。

      该店自查分析因场所未达到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条件,未取得许可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且保存条件也不达标,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东莞市石排馋小嘴餐饮店销售的成都凉面产品

      东莞市石排馋小嘴餐饮店销售的成都凉面(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上述2个条款的处罚力度前者较重,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三、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伍拾元(¥111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08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因场所未达到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条件,未取得许可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存放时人员操作不当也受到污染,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东莞市石排馋小嘴餐饮店销售的凉拌凉皮产品

      东莞市石排馋小嘴餐饮店销售的凉拌凉皮(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上述2个条款的处罚力度前者较重,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150);三、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伍拾元(¥11150)。《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08B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因场所未达到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条件,未取得许可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存放时人员操作不当也受到污染,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东莞市石排德味鸭餐饮店销售的曾师傅凉皮(秘制)产品

东莞市石排德味鸭餐饮店销售的曾师傅凉皮(秘制)(加工日期:2021-09-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择一重处罚,上述2个条款的处罚力度前者较重,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原因排查及整改,期间未收到关于食用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现也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经营项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市场监管分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一、没收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叁元(¥293);二、对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叁元(¥1029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20108B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因场所未达到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条件,未取得许可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日常管理也不到位,导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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