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食撤决字[2024]第0104号)
经核查,你(单位)已不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再具备食品经营必需的条件、要求。我局已于2024年11月08日发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公告》(东市监食撤告字[2024]第0103号),你(单位)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依职权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有关经营者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3号
联系人:叶舒婷 电话:0769-8618290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龙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