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A0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3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小康冰鲜鱼档购进的泥鳅(淡水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小康冰鲜鱼档购进的泥鳅(淡水鱼)产品(购进日期:2024-04-23)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小康冰鲜鱼档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泥鳅(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另外我分局并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01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其没有往泥鳅(淡水鱼)里加任何的物质,现在泥鳅(淡水鱼)检测出不合格,估计是泥鳅(淡水鱼)的养殖环节或者是其他中间商的问题。且针对这个情况,该档今后将继续加强进货把关力度,购进货物前更加认真的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保存。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