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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4-03-25 15:5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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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A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13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姚伟林水产档购进的淡水鲫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姚伟林水产档购进的淡水鲫鱼(购进日期:2023-11-05)产品,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姚伟林水产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另外我分局并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档销售的淡水鲫鱼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该档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上述批次淡水鲫鱼养殖水的抽检检验结论为未检出地西泮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1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档认为其没有往淡水鲫鱼里加任何的物质,现在淡水鲫鱼检测出不合格,估计是淡水鲫鱼的养殖环节或者是其他中间商的问题。且针对这个情况,该档今后将继续加强进货把关力度,购进货物前更加认真的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保存。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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