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A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0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聚福楼海鲜酒家购进的鲩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聚福楼海鲜酒家购进的鲩鱼(购进日期:2023-10-17)产品,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聚福楼海鲜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已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鲩鱼养殖水的抽检检验结论为未检出孔雀石绿项目。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010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企业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企业认为其购进上述批次鲩鱼时有履行查验制度,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和《检测数据单》(即检验报告)等资料,现在鲩鱼检测出不合格,并非其企业所造成的,估计是鲩鱼养殖环节或者是其他中间商的问题。且针对这个情况,该企业今后将继续加强进货把关力度,购进货物前更加认真的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