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A0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1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粤姐开饭饮食店经营的河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粤姐开饭饮食店经营的河粉(购进日期:2023-02-13)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粤姐开饭饮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的过程中,有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另外上述河粉除抽检和作为员工餐原料供内部员工食用外,未对外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103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其没有往河粉里加任何的物质,现在河粉检测出不合格,估计是河粉的生产环节的问题。且针对这个情况,该店今后将继续加强进货把关力度,购进货物前更加认真的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