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C03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7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灯心塘药店销售的“独参汤”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灯心塘药店销售的 “独参汤”(商标:南同金方,生产日期:2020.03.15),标签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灯心塘药店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交了涉案独参汤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标签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自查分析其有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销售食品,没有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法物质,检出标签不是该店在销售环节造成的,应该是生产厂家或者其他中间商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