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01A06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4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三苟菜档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三苟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散装,购进日期:2020.4.23)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三苟菜档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发布不合格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为初次违反本法规定,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查获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证据证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010601A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自查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验收后,直接摆放于货架上,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不是该店在销售环节导致的,应该是生产商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已将情况通报函通报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
二、东莞市石龙继秋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继秋蔬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4月23日)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继秋蔬菜档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发布不合格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为初次违反本法规定,积极配合调查,案件货值小且未查获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证据证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菜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010601A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菜档自查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验收后,直接摆放于货架上,且在阴凉、避光的条件下贮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项目不合格不是该菜档在销售环节导致的,应该是生产商在生产环节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已将情况通报函通报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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