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洪 :
经房屋产权人申请,因你及你户内家庭成员在 东莞市石龙镇石龙沿江中路20号2单元XXX房的房屋的产权已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我市户口迁移有关规定,你及你户内家庭成员已不具备在上述地址登记常住户口的条件,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辩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依规将你的户口迁至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公告时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
联系单位:石龙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户政中队
联系电话:81329110、86119120
联系地址:石龙镇龙城二路8号石龙镇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