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A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4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欣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欣记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10-13)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欣记水产品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的鲈鱼(淡水鱼)及进货时未查验鲈鱼(淡水鱼)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涉案鲈鱼(淡水鱼)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履行索票索证的义务。另外我分局并未收到消费者在食用该店销售的鲈鱼(淡水鱼)后身体出现不适的报告,该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011109B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其没有往鲈鱼(淡水鱼)里加任何的物质,现在鲈鱼(淡水鱼)检测出不合格,估计是鲈鱼(淡水鱼)的养殖环节或者是其他中间商的问题。且针对这个情况,该店今后将加强进货把关力度,购进货物前更加认真的检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oc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