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01B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30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龙曹记水产品档销售的黄骨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石龙曹记水产品档销售的黄骨鱼(购进日期:2021-04-13)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石龙曹记水产品档销售的黄骨鱼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发布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为初次违反本法规定,积极配合调查,无证据证明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不予以没收生产工具、设备。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市监罚〔2021〕010511B0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档负责人表示对呋喃唑酮代谢物认识不高,也没有在黄骨鱼里添加任何的物质,现在黄骨鱼检测不合格并不是其档造成的,经这次抽检后,其档将严格筛选进货商进货,加强进货把关力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