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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0517号)
  • 2024-09-20 17:42
  • 来源:中国东莞石碣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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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1号),涉及我镇辖区内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谢亚统海鲜档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石碣谢亚统海鲜档的鲈鱼(日期:2024年05月07日),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第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我局目前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50823368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养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东莞市石碣韦氏早餐店销售的甜白馒头(自制)

(一)东莞市石碣韦氏早餐店的甜白馒头(自制)(日期:2024年05月26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经营规模及涉案货值较小,我局目前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50914374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生产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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