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51号),涉及我镇辖区内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谢亚统海鲜档经营的鲈鱼
(一)东莞市石碣谢亚统海鲜档的鲈鱼(日期:2024年05月07日),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第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我局目前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50823368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养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东莞市石碣韦氏早餐店销售的甜白馒头(自制)
(一)东莞市石碣韦氏早餐店的甜白馒头(自制)(日期:2024年05月26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经营规模及涉案货值较小,我局目前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050914374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生产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