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46号),涉及我镇辖区内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香花蔬菜档销售的菠菜
(一)东莞市石碣香花蔬菜档的菠菜(日期:2024年04月28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提供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履行乐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来源真实,我局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050808015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种植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二.东莞市石碣汇佳豪百货商行销售的酸甜梅肉
(一)东莞市石碣汇佳豪百货商行的酸甜梅肉(日期:2024年05月02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提供产品、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涉案产品来源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4〕050914020号)。
(三)当事人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采取了整改措施。该批不合格产品是由于生产商添加某些化学物质原因所致。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二是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储存食品,定期自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