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镇辖区内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石碣黎光蔬菜档销售的葱
(一)东莞市石碣黎光蔬菜档销售的葱,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货数量为12.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5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东莞市石碣向阳便利店销售的美国青豌豆
(一)东莞市石碣向阳便利店销售的标称龙海市永吉利食品厂生产的美国青豌豆,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美国青豌豆”进货数量为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6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东莞市石碣妃姐蔬菜档销售的豇豆
(一)东莞市石碣妃姐蔬菜档销售的豇豆,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货数量为3.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5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四、东莞市石碣业红蔬菜档销售的葱
(一)东莞市石碣业红蔬菜档销售的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货数量为3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5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五、东莞市石碣花仙海鲜档销售的花甲
(一)东莞市石碣花仙海鲜档销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花甲”进货数量为1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3.5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六、东莞市石碣黄作源鲜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石碣黄作源鲜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进货数量为3.3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七、东莞市石碣赵自林鲜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
(一)东莞市石碣赵自林鲜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涉案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进货数量为2.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抽检的2千克)。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召回产品。
(四)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