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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2-05 09:32: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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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本镇应急管理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清溪镇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民群众严重损害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我镇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处置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和减小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作用和人民群众基础作用。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镇应急委组织协调下,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负责辖内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1.4.3  依法规范,科学施救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以村域为主、反应迅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实行村(居)委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事故抢险救灾以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事故发生地村(居)委和相关部门及其专家参与、配合,做到反应迅速。

1.4.5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加强预防职业病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镇政府有关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管理规范性文件。

2)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为加强对全镇职业病应急事故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由镇安委会作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委员会。

组长(总指挥):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副总指挥):镇党政办主任、镇安监分局局长、清溪医院院长、镇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镇党政办、应急办、政法办、宣传教育办、经贸办、商务办、规划建设办、环保分局、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公安分局、社保分局、人力资源分局、交通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计生办、清溪医院、供电分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农林水务办等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党工委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成员。

镇安委会主要职责: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处置工作有关结案信息的发布,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汇报情况进展,负责组织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村(居)委应急演练。镇安委会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分局内,负责日常工作。

镇安委会办公室设立事故报警电话,并以报警电话“120”为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现场通讯设备,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赶赴事故意现场参加救援和应急处置时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发布、紧急事件通告,公告。安委办无法协调时,报镇政府协调。

2.2 有关成员单位的职责

1)镇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外、镇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接收和办理向镇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

2)镇安委办: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的工作。

3镇安监分局:负责制定镇一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4)镇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镇交警大队: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6)镇计生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事故伤亡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工作。

7)镇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对于现场遗留的属于危险废物或严控废物的有毒有害物质,指导有关处理处置工作,控制其对周边环境进一步污染。

8)镇经贸办:负责制定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物资调配。

9)镇交通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救援用水、排水安全;参与事故救援后污水的处理工作。

11)供电分局:负责制定供电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电力救援队伍,配合现场抢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处置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12)镇规划建设办:协调有资质评估单位对事故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受损程度的测评工作,对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建筑物进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警报信号,为现场搜救工作提供建筑安全方面的建议。

13)镇宣教办:协助安委会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单位客观报道事故及救援过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镇财政分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15)人力资源分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16)商务办:负责全镇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全镇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

17)农林水务办:负责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18社会事务办负责镇一级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指导各村(社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在必要时开放救助群众。

19)各村(居)委负责本区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安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是非常设的临时机构,具体名称为“XXX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指挥”,指挥长由安委会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由参与应急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的村(居)委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环境监测组、新闻协调组、善后处理组、专家组等,由有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镇安委会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迅速了解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有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各种重要情况向镇应急委报告,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构成和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安委办、安监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主要职责:对指挥部组织处置、事态变动发展等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收集、调度各项应急资源,协助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等。

2)应急处置组。由相应的处置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安全保卫组。由镇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负责组织。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故责任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4)医疗卫生组。由计生办负责统筹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疗资源应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害和疫情,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采样、消毒、防疫处理。

5)后勤保障组。根据实际,由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庇护场所、食品供应、电力、水务、燃气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由镇公安分局、村(居)委负责组织。主要职责:迅速掌握现场的地形、结构以及财物和受灾(影响)群众数量等情况,按照制定的各类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方案,组织力量有秩序地疏导人群,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7)新闻协调组。由镇宣教办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密切关注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的动态和有关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由于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对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不实报道和歪曲报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向外进一步扩散。

8)环境监测组:由镇环保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初步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措施建议。

9)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的村(居)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派人参与。主要职责:负责伤亡灾民、受损财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善后处理。

2.4 120急救中心职责

120急救中心作为接警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警和扑救、控制、搜救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报警工作;先期消防警力、装备调配和灾情通报有关单位工作等。

2.5 专家组

市安监局已设有东莞市安全生产综合与应急管理专家库,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专家库抽调相应专家以及向市安监局请求技术支持,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镇安监分局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中的分工

1办公室职责:负责向镇委、镇政府、市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内网、外网的畅通运行。

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与有关应急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上报事故情况并请求援助等。

2)职业健康股职责:负责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3)执法股职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上述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查处。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镇安监分局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镇安监分局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镇应急办及镇安委会办公室。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镇安监分局建立健全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村(居)委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能力建设。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防与监控

3.1.1监控危险源和区域

镇安监分局要对容易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建立完善数据库、日常检查档案,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1.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1.3统筹设施设备

镇区城建规划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 预测与预警

镇安监分局、有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预测与预警系统

各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测、预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按照事件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序,可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和Ⅲ级(一般)三级预警。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Ⅲ级)的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 报警及响应程序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村(居)委,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向120报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

120急救中心接警后,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向镇安委办、安监分局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并备案。如职业病危害事故已达到一般级别,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120急救中心应提请安委办启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响应。

镇安委办接到120急救中心要求启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响应申请后,立即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请示。镇安委办获得启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响应指示后,迅速通知安监分局、各应急工作机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响应。并作为综合协调组角色,协助组织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点进行救援。同时向市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并备案。安监分局也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备案。

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2 信息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形成书面材料如实上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

    3)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

    4)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支援的项目等。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镇安委办、安监分局报告事件发生及先期处置等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镇安监分局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分别向市安监局、镇应急办报告,并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同时通报相关村(居)委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镇应急办、安委办要及时向镇应急委汇总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镇委、镇人民政府领导对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镇各级各部门,并上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以及跟踪反馈落实有关批示和指示情况。

各村(居)委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级(一般)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3 先期处置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120急救中心作为受理清溪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调度平台,履行应急先期指挥调度和处置的职责。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指挥、协调、调度消防抢险救援资源和力量,采取先期处置的措施,并及时向镇安委办、安监分局及相关领导报告现场先期处置的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

4.3.1需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

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职业病危害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它情况。

4.3.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害性、扩散趋势、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职业病危害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物资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治,将危重伤员运送到合适的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4.4 分级响应

4.4.1分级响应与应急响应原则

   1)分组响应

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级(一般)事件,镇启动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报市安监局及应急办;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事件,报上级政府协调支援,镇各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全力参与。

在清溪镇区域内,发生跨村(居)委区域、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事发地的镇村(居)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事件。镇外发生涉及本镇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达到事件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预案配合进行处置。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涉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镇政府应同时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并在市安监局或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响应原则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市应急预案启动时,镇各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4.2 镇安委办应急响应

镇安委办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可控性,对Ⅲ级(一般)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镇应急委领导的指示,采取以下对策:

1)对事发地的村(居)委作出应急处置指示,及时将镇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的村(居)委、镇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

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开始运作。

3)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报市政府商请有关应急队伍给予支援。

6)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续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安委办协调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3 镇安监分局的响应

1)及时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村(居)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村(居)委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突发事件的,镇安监分局要及时上报镇应急办,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镇安委会的指示,通知镇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4镇有关部门的响应

职业病危害事故Ⅲ级响应时,镇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镇安委会及镇安监分局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镇安委办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类别,镇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4.5村(居)委应急响应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村(居)委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村(居)委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镇安委办、安监分局。

4.4.6专项预案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的村(居)委和镇有关部门根据专项预案部署处置方案,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确保组织、人员、装备、物资和措施等到位。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部门联动的职责分工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4.4.7扩大应急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靠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已超越了Ⅲ级(一般)。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有关方面支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镇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5指挥和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镇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村(居)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镇安委办、安监分局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村(居)委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村(居)委负责协调,全力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5.1 镇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应急办、安委办、安监分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镇安监分局。

4.5.2 镇安监分局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镇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安委会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镇安委会协调市专业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5.3镇环保分局协调工作主要内容

1)协调应急监测小组应迅速组织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迅速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开展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 提出切断污染源的基本方案,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液体污染物或消防水沿明沟外流,四处蔓延扩散。

3)会同安监分局、专家组,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人员的救援方式、方法及安全保护措施。

4)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有引致环境污染的可能时,要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何种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何种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5在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和后期消洗产生的废水由环保分局进行跟踪指导及时处理,杜绝事故处理产生的二次环境污染。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分局工作人员指导,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会同相关部门作职业病危害事故善后处置。

4.6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1现场调查

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听取病情介绍后,首先应当积极参与、组织抢救病人。

1)职业中毒患者调查:

调查人员在医院或者生产场所对患者临床表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史详细进行调查(应当对部分同单位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调查,作为对照)。

2)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

根据疾病控制部门的检测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引起职业病的发生的原因。

3)取证: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取证过程,调查人员必须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现场监督或者调查笔录必须经陪同人或者被调查人员阅后签字认可。

4.6.2现场控制

1)在经过初步调查怀疑为职业中毒时,调查人员应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以防续发。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2)行政控制注意事项

严格控制封存范围,尽量缩短控制时限,避免将不相干的生产设备、场所列入封存范围,在责令当事人承担保全责任时,酌情予以帮助。

封存价值高、影响企业利益大时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要把法律的规定讲深、讲透,避免简单、粗暴。

经检验和卫生学调查,认可解封的应尽快解封。

4.6.3积极救治病人

积极组织对职业中毒者进行救治。按就近原则将病人送往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化学性等特殊中毒病人,需要特殊治疗的送往定点医院。

4.7医疗卫生救助

由镇计生办统筹协调清溪医院、社卫中心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所在村的医疗机构进行协助。

清溪医院或安监分局根据村(居)委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指定有关部门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安管理。

6)企业应与属地村(居)委建立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的村(居)委处置能力时,镇安委会协调毗邻村(居)委应急救援队伍、镇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超出事发地的镇应急处置能力时,镇安委会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镇安委会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安监分局和镇有关部门。

4.12信息发布

在镇新闻处理工作专责小组统一协调下,镇宣传教育局和安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镇宣教办负责组织,镇宣教办和安监分局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镇宣教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镇安委办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并建立紧急避难场所,由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清溪医院、经贸办、供电分局等部门保障其供电、供水、生活用品、疾病预防、治安、卫生等工作的落实。

2)镇环保分局应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镇安监分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本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救援单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撰写事故评估分析报告,由安监分局汇总后,报镇安委办。

5)各村(居)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物资的保险理赔工作。

5.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一般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镇安监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镇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职业病危害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安委会,同时报送镇安监分局。镇安监分局组织分析研究后,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安监分局组织建立健全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一般级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镇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镇政府办公室、镇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村(居)委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部门、本村(居)委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镇安委办、镇安监分局报送应急资源变更情况等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镇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广东省内、东莞市内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镇安监分局联系镇安委办共同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村(居)委建立完善以治安员、义务消防员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村(居)委、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镇安委办及镇安监分局负责全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镇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分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清溪交警大队对事故观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村(居)委在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村(居)委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救治能力。镇计生办、清溪医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物资保障

镇有关部门、各村(居)委、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镇经贸办、社会事务办负责协助救援物资调用。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村(局)委协调解决。镇政府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算的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村(居)委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镇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村(居)委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社会事务办负责镇一级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指导各村(社区)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在必要时开放救助群众。

6.2.9 其它支援与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与保障,由镇应急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和村(居)委负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镇安监分局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镇安委办、安监分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村(居)委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村(居)委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村(居)委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镇安监分局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委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村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练

镇安监分局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镇安监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镇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镇安监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镇安监分局组织的联合演练结束后,向镇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监督检查

镇安监分局协助应急办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镇安监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职责和义务的。

2)瞒报、谎报、迟报等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及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3与其它城镇的沟通与协作

镇安监分局、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其它镇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其它镇区的交流与合作。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溪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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