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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11-28 09:49: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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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保障和扶助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54号)设立“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下称“生活费补助”),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残联机关有关部室职责:

(一)教育就业部:负责做好申请资料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完成资金预算编制及每月制作生活费补助发放清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计划财务部:复核相关发放材料,并根据符合资料发放生活费补助。

(三)党委办:对项目的材料与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查。

第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职责:

负责收集在本校或本机构接受教育服务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资料。指导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填写申请表,每月审核、报送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东莞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所在家庭被评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三)在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全天教育与康复。

第六条  发放时间与标准:生活费补助按月发放,一般当月的补助在下月发放。标准为对应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0.5倍。若当月在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康复服务不足5天或退学退康的,不予发放补助。

第四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申请对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残疾儿童少年所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

(二)《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

(三)《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向本人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或康复的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二)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核实申请资料,并在申请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至《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汇总表》(附件2,下称“汇总表”)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教育就业部。

(三)教育就业部结合每月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与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审核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情况,复核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提交的名单是否存在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确认无误后加盖部门公章,再将汇总信息提交至计划财务部。

(四)计划财务部复核并将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九条  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需核查申请对象是否享受“东莞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等其他助学生活费补助,如有申请其他助学生活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本项生活费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活费补助的申请资料由教育就业部负责存档。由教育就业部和计划财务部牵头联合特殊教育学校与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残联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资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低保家庭特指由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指由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


附件:1.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申请表.et

           2.东莞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接受教育生活费补助汇总表.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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