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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8-10 11:03:51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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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5日


 



东莞市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我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覆盖,巩固和提升“5080”(即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的攻坚成果,确保各园区、镇(街道)顺利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结合我市实际,对通过新建、回收、改扩建等途径增加的公办幼儿园学位实施资金补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由园区、镇街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市、镇属公有)企业,村、社区集体等投资举办或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办园资金补助。

  二、补助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由园区、镇街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园区、镇街内公办幼儿园设备和教玩具添置、园舍设施修缮完善、教职工工资待遇提升等。

  三、补助资金总额和标准

  (一)补助资金按照幼儿园开办或扩大办学规模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2亿元,补完即止。若存在开办或扩大办学规模时间相同,但补助资金余额不足以按标准拨付的情况,则根据补助资金余额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二)新增的公办幼儿园(含新建的公办园、接收小区配套园和回收民办园办成的公办园),按核定办园规模每班补助15万元。

  (三)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含现址改建扩建和异址重建现有的公办园),每增加一个班补助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补助的公办幼儿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复开办或扩大办学规模。

  (二)开办或扩大办学规模后镇街财政按规定标准提供办学经费。

  (三)幼儿园申请补助当年在园教师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持有教师资格证。

  五、申报程序

  (一)材料申报和审核。每年9月15日前,园区、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核定上一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2021年为1月1日到8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及补助班额,汇总上一学年度幼儿园开办批复或扩大办学规模批复,镇街财政经费投入相关文件和票据、教师名册、教师资格证、学历证等佐证材料,连同《东莞市园区、镇(街道)新增公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报市教育局审核。复印件需标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资金审核与拨付。市教育局将审核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及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拨付到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在年度内及时、足额将相关资金拨付到幼儿园,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六、监督与管理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联系相关幼儿园,严格审批把关,指导其如实填报资料,落实工作责任;要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备检查。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项目资金保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各园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统筹,安排专人负责和落实。相关公办幼儿园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并自觉接受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 日。


  附件:《东莞市园区、镇(街道)新增公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申请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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