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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5-07 08:36: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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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东莞市凤岗一顾倾城美容院经营者):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服务、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序号:261)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叁元及器械(详见东卫公证先保决〔20181927001号、东卫公证先保决〔20181927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凤岗镇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凤岗镇人民政府二楼;电话:0769-81155480)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不行使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5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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