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婷(东莞市凤岗一顾倾城美容院经营者):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5日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丰田新村四座八号铺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服务及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序号:2、违法程度轻微;序号61、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叁元及器械(详见东卫公证先保决〔2018〕1927001号、东卫公证先保决〔2018〕1927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合并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期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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