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成兵:
你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2018年>5月15日至5月17日期间擅自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永顺北路6街9号为患者孙中保提供诊疗服务,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第2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离开原租住地址,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卫医告〔2018〕1915008号)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大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1号,联系电话:0769-81069386)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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