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亮: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7年6月20日在东莞市寮步镇寮步社区红荔路综合批发市场D117号实施针灸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第2条违法情节轻微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4月6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经核实,你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邮寄地址因你迁移地址不明,原址查无此人,无法联系,现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医催〔2018〕19140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7年7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医罚〔2017〕1914013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30200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号寮步镇人民政府接待中心二楼东莞市寮步镇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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