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云: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6月4日在东莞市寮步镇缪边市场4号铺“朱叶口腔中心”从事牙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602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参照《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第2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20元;2.没收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份(东卫医证保决〔2018〕1914012号、东卫医证保决〔2018〕1914022号)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器械;3.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原经营地址已转型为化妆品店,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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