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宝: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9月13日在寮步镇岭厦工业区振业街20号户外广告招牌为“重庆面庄”的店铺内从事口腔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2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器械(详见东卫医证保决〔2018〕191402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你原经营地址已转作他用,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向寮步镇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1号寮步镇政府接待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69-83322820)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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