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婷: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丰田新村四座八号铺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服务及擅自营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序号2,违法程度轻微;序号:61,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医催﹝2019﹞19270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医罚﹝2018﹞1927002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45353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东莞市凤岗镇政通路1号凤岗镇政府行政办事中心四楼凤岗镇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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