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磊: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第61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8月29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公催〔2019〕1918001号。《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医罚〔2018〕191801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800元、加处罚款800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东莞市东城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5楼,电话:0769-2208921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4日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