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成兵: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5月15日、5月17日两次到大朗镇大井头永顺北路6街9号的出租屋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2违法程度严重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月12日送达,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东卫医催﹝2019﹞191500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9年1月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卫医罚﹝2019﹞1915001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60070元、加处罚款60000元缴至东莞市任一代收罚款银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1号大朗镇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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