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鑫祺: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9年5月13日被发现在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振兴西七横路的东莞市高埗康宁口腔清洁用品店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2违法程度一般,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59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7816元和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卫医罚告〔2019〕192300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高埗镇卫生监督所(地址:东莞市高埗镇高龙大道西2号公用大楼7楼)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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