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平:
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6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风步行街B75铺二楼商铺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张某、杨某、陈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理发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东莞市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年修订版)》序号150、160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并处1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卫公告〔2019〕191800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2号楼东城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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