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堂:
你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96号之一104室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规定的人员,属非医师行医,个人无诊金提成,违法所得无法查清。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进行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输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到你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你公司未开门营业,按照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给你,显示收发室代收,经致电你确认未收到邮件。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凤综执催字〔2024〕第207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96号之一104室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规定的人员,属非医师行医,个人无诊金提成,违法所得无法查清。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进行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输液),本机关已于 2025年6月4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4〕第2071号),要求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决定,你逾期未履行。
现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述义务: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丰宇 、彭勇明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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