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凤岗珂珂养生馆(经营者:彭平英):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至2025年4月2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岗永和街28号105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通过使用“智能产后修复训练仪”及手法按摩盆底肌开展盆底肌修复项目,根据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协助认定东莞市悦己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珂珂养生馆开展的“盆底肌修复”“腹直股修复”是否属于诊疗活动的复函》答复:“1.盆底肌修复属于盆底功能障碍性疾病的治疗范畴;3.出具盆底肌检测报告和腹直肌分离的报告属于诊断行为;4.通过使用仪器和手法达到改善盆底功能目的的属于诊疗行为。二、如经调查确认市场主体为产后人群实施诊疗行为,则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认定该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智能产后修复训练仪”及手法按摩盆底肌以修复盆底肌为目的为顾客开展盆底肌修复项目,擅自开展诊疗行为,未有证据显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裁量情节:较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裁量基准:从轻: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智能产后修复训练仪”(无标签标识的电疗仪)一台;
2.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本机关致电联系你(单位)到本机关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经营者彭平英表示无法前来,且你(单位)无开门营业,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通过邮政EMS邮寄到你(单位)地址确认书填写的地址,你(单位)拒绝签收。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综执听告字〔2025〕201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执法证号):邓素兰(19111997593)、彭勇明(19111997676)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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