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翁志鹏《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5-06-30 16:53:52  来源: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字体:

翁志鹏:

  你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7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和兴十一巷1号102店铺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3 ,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我队依法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于2025年1月27日进行公告送达,你已履行停止执业活动和没收药品(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的义务,但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文号:长综执强催〔2024〕0617130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和滞纳金人民币50000元整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缴至东莞市内任一代收银行支行,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8楼东莞市长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