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医疗机构准予注销,现将注销名单进行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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