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25号)及《关于做好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服办函[2018]19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分局实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重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低保人员缴费补贴、失业稳岗补贴、失业保险金核发(含求职补贴)等三大领域所涉及的管理和服务信息及政策落实情况。到2018年底前实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全覆盖。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促进我镇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公开内容
(一)低保人员缴费补贴
根据《东莞市低保对象参加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方案》(东民[2017]12号)的通知,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我市低保对象可以申请财政补助:1、符合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以居民身份或职工身份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2、每月正常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标准是:低保对象以居民身份(即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以职工身份(即以企业为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以居民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照“一档5:5、二档6:4、三档7:3、四档8:2”的比例分担。
(二)失业补助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三)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的“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要求,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稳岗补贴主要支出项目和最高补贴标准按照粤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开方式
以上公开内容均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统一登记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内容真实性。充分认识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确保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可操作性。
(二)提高群众知晓率。运用线上线下进行多角度无死角宣传,使镇内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居民知晓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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