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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1-27 03:52: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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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225号)及《关于做好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服办函〔2018〕19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及原则
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我局主要负责环境保护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依法必须公开的环境保护领域政府信息全部通过我局环保公众网公开(即“东莞环保公众网”)。
二、信息公开重点领域
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完善设置相关栏目,重点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察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三、信息公开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策文件,均要通过环保公众网、微信、微博、报刊、广播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应同步在网站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对涉及企业的信息,各业务科室应按以下期限将企业信息上传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交换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其他企业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责任落实
局办公室要统筹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公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信息,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二)加大考核力度
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局办公室每季度对相关科室、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公开方式适当、及时、准确。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推动工作有力取得明显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不履行公开义务或不公开事项的,严肃批评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
(三)加强跟踪监管
局办公室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各有关业务科室定期对落实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并将结果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要总结上一年度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市政务服务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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