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 条件类别 | 基本条件(本栏仅简述最基本的条件,供市民初步判断,完整的申请条件在“申请指南”中详细列明) | 可选保障方式 | 保障标准计算方式 |
本市户籍家庭 | 廉租房条件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即14.4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
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上限=17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房屋修葺 | 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其中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
租金核减(仅限公有住房租户选择) | 核减金额=18×家庭户籍人口数×(3.69元-1元),其中3.69元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元为廉租房租金标准。 |
经适房条件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6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6、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为3.69元/平方米。 |
租赁补贴 | 补贴标准上限=14.31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公租房条件 |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8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新就业职工 (户籍不限) | 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5、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金优惠(仅限市属租赁住房住户选择) | 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
外来务工人员 (非本市户籍) |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新入户人员 | 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 实物配租 | 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
租房补贴 | 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补贴期为3年。 |
租金优惠(仅限市属租赁住房住户选择) | 享受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最长优惠期为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