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3年8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康旺塑胶制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磨边设备不防爆)。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东莞市康旺塑胶制品厂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在调查中还发现,东莞市康旺塑胶制品厂的厂房是从东莞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承租而来,东莞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东莞市康旺塑胶制品厂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出租方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东莞市源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再者,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总经理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其对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宇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额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当场罚款人民币1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