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4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沙田永优鲜生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麦香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
东莞市沙田永优鲜生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市麦香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据和出厂报告,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508190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绿豆糕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制作过程中油温过高造成油性破坏,从而导致的过氧化值超标。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沙田傅玉辉杂货档销售的豆干
东莞市沙田傅玉辉杂货档销售的由东莞市谢岗豆味来食品加工店生产豆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据,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50819002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豆干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为延长豆制品保质期而在豆制品生产制作和加工处理环节中违规添加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沙田嘉盈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康娃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太太兰花豆(香辣味)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送货单据和出厂报告,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150823001号)
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购进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康太太兰花豆(香辣味)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在原材料把关不严导致。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