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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09:25 -
来源: 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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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310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号),涉及企石镇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企石文飞鱼档经营的鲩鱼(草鱼)
东莞市企石文飞鱼档经营的“鲩鱼(草鱼)”(购进日期:2022-08-29),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进行了立案调查,该档经营添加国家禁用兽药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暂未发现造成严重食品安全情形,且食品负责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东市监不罚〔2022〕311031002号)。
该档自查分析原因:上述批次的“鲩鱼”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未添加任何化学用品,导致该食品不合格原因:养殖进程添加国家禁用兽药。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企石美荷料理店经营的三文鱼刺身
东东莞市企石美荷料理店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09-17),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600元,罚没款合计26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3112120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该批次的“三文鱼刺身”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保持环境卫生,厨房用具也经过消毒处理,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流程进行,绝不会出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不合格原因可能是该三文鱼在送货运输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造成的。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企石李海烧鹅店经营的叉烧
东莞市企石李海烧鹅店经营的“叉烧”(加工日期2022-09-19),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82.5元;2、罚款2600元,罚没款合计268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2〕311212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原因:在加工自制的上述批次“叉烧”过程中,从未加入过任何亚硝酸盐添加剂,该批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在加工过程中,置于炭火烤制时导致亚硝酸盐的产生;或是原材料(调料)带入,导致亚硝酸盐的产生。
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