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党风、政风、行业作风和职业道德建设领导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具体管,层层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政治学习和教育,每季自查小结一次,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凡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政策和规定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本年度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三)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在医疗活动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文明行医、严格执行保护性的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和医密;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努力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东莞市卫生系统关于政务、院务公开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将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行公开,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诚聘社会监督员。每季度召开一次病陪人座谈会,每半年分别进行一次社会走访活动和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询意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医院的服务工作,群众对单位服务综合满意度达85%以上。
(五)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挺身而出,服从组织调遣、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
(六)礼貌接诊、文明待人,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一视同仁。要主动关心体贴患者,主动与患者亲属联系、沟通,有问必答,不推诿、不训斥、不刁难患者,尊重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随意将医者的意志强加于患者。一切以患者和集体利益为重,顾全大局,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合力共事。
(七)要进一步搞好门(急)诊的分诊、导诊服务,完善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基本上消除门诊"三长一短"现象(患者挂号、计价、取药排队时间过长,医师为患者诊察时间过短)。
(八)坚持医疗原则,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坚持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建立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防止药物滥用。对患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不滥用贵重药品(含进口药品)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维护患者各种利益,确需使用贵重药品和大型设备检查时,必须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九)各医疗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医疗机构、大型设备、医疗技术应用以及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将科室、业务用房承包或变相承包给职工、社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严禁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与个人、私营公司合作经营仪器检查项目;严禁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坚决打击和取缔辖区违规经营和非法行医活动。
(十)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所签署的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或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十一)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急诊病人不受区域医疗限制,任何医院不得以"地段"为由推诿病人。院内各科室之间不得相互推诿拒收病人。首诊医师要及时检查处理,对确需住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如无床位时,要及时报告医务科(股)或院领导,不得随意将病人推走。
(十二)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医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擅离岗位,凡遇有突发事件和对需要紧急抢救的危急重病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保持病案资料和统计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十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合同和药品作价政策,不得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包括医用高值耗材应纳入集中招标采购。
(十四)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用药只能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不得将保健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购进医院药房药库。提供给患者的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及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采购,任何科室、个人均不得擅自采购和推销。
(十五)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参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所谓"义诊"、"咨询"和"学术"活动。由学术团体组织并得到企业、公司赞助召开的学术会议、学习培训、出国考察等,参加人员一律由单位确定,个人不能擅自私下接受邀请。
(十六)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主要药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设置电子屏幕或电脑查询系统进行公示,继续坚持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严禁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自行调整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十七)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按准入制度开展服务项目。在开展特需服务时,必须是在保证正常基本医疗服务和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能以特需服务冲压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将基本医疗服务按特需服务收费。
(十八)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医药费用收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十九)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必须由单位收费处(室)统一负责并须开具发票,任何业务科室及非财务人员不得直接向患者收费。挂号处、收费处工作时间应备足零钱,收费人员不得以无零钱为由拖欠或截留患者的交费余款。
(二十)在医疗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不得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和贵重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交本单位指定部门处理。
(二十一)设备购置、基建和装修工程要严格执行市有关规定。达到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采购限额标准的医疗设备器械、基建或装修工程要按规定分别纳入政府采购和参加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实行货比三家的要由集体研究,择优确定。严禁拆解工程,规避招标和领导亲属承包单位基建装修工程及设备购置。实施后勤服务工作社会化的项目必须按货比三家,集体讨论,择优确定。
(二十二)严禁在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材料、建筑材料、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中,收取"回扣费"和"好处费"。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折扣或让利,一律要如数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并如实入账,不得私分或占为己有,各单位及其科室禁止设置小钱柜。
(二十三)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任期内或退休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市内其他单位从事医疗活动;在职医务人员业余从医(服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单位统一安排,有组织地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在本单位以外的地方从事有偿医疗活动。
(二十四)各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派出或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技术性指导等工作,必须由单位与对方单位之间进行,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任何业务科室与个人均不得私自聘请院外人员或派人到院外从事会诊活动。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穿着制服,持证执法,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二十六)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任职管辖的地区和单位内为单位或亲属谋取任何利益及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七)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和被监督对象及医疗单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原材料等,或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谋取私利。
(二十八)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含卫生监测人员)不准与被监督、监测单位或个人建立经济关系,不准在被监督、监测单位兼职或担任有报酬的职务;不准接受礼品、礼金,不准接受被监督、监测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等各种消费活动。在监督、监测期间,不准在被监督、监测单位用餐,遇有与监督执法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十九)严禁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
(三十)各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严禁奢侈享乐,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公费旅游。凡是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的工资补贴不能依时足额发放的,不准建办公楼,搞非业务性装修和购买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