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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6013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06-0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23号),涉及我镇2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国柱蔬菜档售卖的菜薹(菜心)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国柱蔬菜档售卖的“菜薹(菜心)”(购进日期:2023年1月9日)产品,“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国柱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菜薹(菜心)”数量少,我局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6032201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采购、销售的菜薹(菜心)量很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菜薹(菜心)中使用任何农药,所以导致上述菜薹(菜心)的“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东莞市清溪文泰蔬菜档售卖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文泰蔬菜档售卖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年1月10日)产品,“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文泰蔬菜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涉案“豇豆”全部被用于抽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3〕160407017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并查找原因,提交了《排查原因说明》:经当事人排查,该店每次采购、销售的豇豆量很少,作为零售商也没有必要在上述豇豆中使用任何农药,所以导致上述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合格是在种植环节造成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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