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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16001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3-01-16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54号),涉及我镇2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销售的大口黑鲈(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售卖的大口黑鲈(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06月28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陈家辉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大口黑鲈(淡水鱼)”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采购的大口黑鲈(淡水鱼)数量少,没必要对它使用任何兽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依法对其供应商进行立案查处。

  二、东莞市清溪北回食品商店销售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北回食品商店售卖的羊肉(购进日期:2022年06月26日)产品,“磺胺类”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北回食品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羊肉”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含量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店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店不可能也没必要在羊肉上使用“磺胺类”药物,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超量使用“磺胺类”药物所致。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依法对其供应商进行立案查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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