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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16010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2-10-17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37号),涉及我镇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旺鲜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旺鲜水果店售卖的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04月26日)产品,“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旺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香蕉”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肉眼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经过排查,我店没有在上述香蕉中使用任何农药,本店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香蕉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店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清溪小兵蔬菜档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小兵蔬菜档售销售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小兵蔬菜档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在得知涉案“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抽样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供了《排查整改报告》。此外,我局未收到对涉案“绿豆芽”的相关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

  3.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103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该档认为由于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是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肉眼无法看出,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经过排查,我档没有在上述绿豆芽中使用任何化学物质,本档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应该是绿豆芽的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造成的。该档承诺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三、东莞市清溪林元鱼档销售的泥鳅(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林元鱼档售销售的泥鳅(淡水)(购进日期:2022年5月10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林元鱼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泥鳅(淡水)”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档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档没必要对“泥鳅(淡水)”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被抽样的“泥鳅(暂养水)淡水”中也未检出恩诺沙星,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档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清溪乐记鱼档销售的大黄鱼(海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清溪乐记鱼档售销售的大黄鱼(海水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乐记鱼档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档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上述“大黄鱼(海水鱼)”不合格项目是兽药残留超过了最大残留限量,该档表示采购时无法判断,在销售前不知道该产品有问题,其档没必要对“大黄鱼(海水鱼)”使用恩诺沙星等相关兽药,认为此次抽检不合格项目是养殖环节或是批发环节超量使用恩诺沙星所致。该档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严挑选所售商品的生产者和供货商,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在初步调查取证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供货商所在辖区的相关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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