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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16009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8-1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2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李彬调料店销售的散装菜籽油

  (一)东莞市清溪李彬调料店销售的散装菜籽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19-12-20)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李彬调料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相关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包装是完整的,存放在阴凉、避光的环境下,符合贮存条件,因此该店认为“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清溪刘化淼副食店销售的散装菜籽油

  (一)东莞市清溪刘化淼副食店销售的散装菜籽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1-04)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刘化淼副食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相关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包装是完整的,存放在阴凉、避光的环境下,符合贮存条件,因此该店认为“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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