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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16007号)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 2020-08-1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4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清溪乐克淑清日用品店销售的西芹

  (一)东莞市清溪乐克淑清日用品店销售的西芹(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2-21)产品,“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乐克淑清日用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西芹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及送货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包装是完整的,且未对其喷洒过农药,因此“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应该是种植户在种植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清溪和红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白贝

  (一)东莞市清溪和红粮油经营部销售的白贝(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02-27)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清溪和红粮油经营部经营兽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索证索票相关资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经营部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经营部认为该批次食品在进货及销售的时候食品是完整并存活的,未对其喷洒过兽药,因此“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养殖户在养殖环节造成的,而不是该经营部导致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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