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凌晨1时40分许,清溪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在聚富路设卡夜查期间,发现一小车行驶至执勤点前方辅道停车不前,遂上前检查,发现司机王某存有酒驾嫌疑。
经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5mg/100ml。后对王某送院进行抽血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据王某供述,2月12日中午,其与朋友聚会期间喝了酒,酒后王某于次日凌晨想起其车辆还停在路上,便出来自行挪车,行车至上述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王某于2017年因酒后驾驶,其驾驶证已被吊销,王某属于无证醉酒驾车,现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清溪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酒驾的认定标准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法律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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