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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溪镇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办公室,各村(社区):
《清溪镇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修订)》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清溪镇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精神,进一步推动清溪籍毕业生快速、稳定就业,推动我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0〕5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毕业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溪镇户籍;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12个月内,在东莞市内企业或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6个月(含6个月)以上,按本办法给予就业补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的标准为高中、中专学历每人1000元,大专、本科学历每人3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人5000元。
第四条 补贴方式为一次性发放。补贴的申领受理期限为按毕业证书落款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第五条 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经现场核对后,收取复印件,退还原件给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持第五条所规定材料到镇人社分局就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镇人社分局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镇财政分局审核(每月15日前报上月受理材料)。
(三)镇财政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财政分局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以隐瞒或虚报学历、户籍、社保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15日前由镇人社分局对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人社分局负责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镇人社分局负责具体执行本奖励办法相关受理审核工作,做好补贴资金预算申请。
第十二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保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年度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人社分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
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镇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各一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